内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大陆境内自然人或法人投资创办的企业。这些企业在法律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类型。相比于外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内资企业在国内市场享有更多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是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类型
1、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是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为弥补市场失灵,在制度、目标和管理诸方面具有特性的现代契约组织。它的内涵是资产属于全民所有,由政府占有终极所有权的企业。
2、集体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简称集体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形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部分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的集体经济组织。
3、私营企业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5、股份企业
股份企业也称"股份制企业",是指通过发行股票及其他证券,把分散的资本集中起来经营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公司产生于18世纪的欧洲,19世纪后半期广泛流行于世界资本主义各国,到21世纪,股份公司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中占据统治地位。
二、注册程序
1、制定公司章程,选取经营场所,建立组织机构。
2、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3、向工商部门办理有关许可证。
4、股东将出资额存入在定点入资银行开设的"注册验资临时账户"银行向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提供资金情况证明
5、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6、向工商行政部门报关有关申报材料。
7、领取营业执照。
8、向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9、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10、在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11、开业。
设立内资企业所需文件:
1、申请企业法人(非公司)开业登记应提交:
(1) 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申请书
(2) 企业法人章程
(3)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报告
(4) 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 注册地址使用证明,包括住所租赁使用证明、住所产权归属证明
(6)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7) 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8)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批的有关批文
2、申请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登记应提交(含私营有限公司)
(1)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 公司股东名录及身份证明(法人企业股东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登记证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证复印件。
(4) 验资证明,用固定资产投资的还需提交固定资产评估报告
(5) 公司章程
(6) 公司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单
(7) 股东第一次会议、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的)第一次会议决议;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第一次会议决议
(8) 公司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9) 注册地址证明,包括住所租赁使用证明和房屋产权归属证明
(10) 委托代理人证明
(1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批的有关批文
3、营业登记注册或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
(1) 营业登记注册或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营业单位负责人登记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3) 营业单位负责人任职文件
(4) 主办单位章程复印件
(5) 住所使用证明,包括住所租赁使用证明和住所产权归属证明
(6) 加盖本企业印章的主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7) 主办单位所在地工商局同意异地设分支的核转函
4、私营企业(含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
(1) 私营企业(独资或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
(2) 投资人履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3) 场地使用证明,包括住所租赁使用证明和住所产权归属证明复印件
(4) 合伙企业提交合伙人之间订立的书面协议书
(5) 委托代理人证明
(6) 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提交批准文件
(7)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提交:
(1) 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表
(2) 个体经营者基本情况表及身份证复印件,外地人员在津暂住证
(3) 场地证明,包括住所租赁使用证明、住所产权归属证明复印件
(4) 经营范围中涉及行业管理的需提交行业管理部门的批件或资格证明。
(5)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申请设立股份制合作制企业应提交:
(1) 股东签署的协议书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本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决议;其中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其签署的协议书应经过公证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书面证明,以及被指定的代表或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 章程及股东会通过企业章程的决议
(4) 董事产生及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的决议
(5) 资产评估报告及对资产评估结果的认可和确认证明
(6)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 股东合法身份证明和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载明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金额、出资方式等。改组设立或职工股东人数较多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可由原所在企业劳资部门在股东册上签章后,不再提供身份证明
(8)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9) 住所及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包括住所租赁使用证明和产权归属证明复印件
(10) 改组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11) 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定,地方部门规定应审批的项目要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