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商标一般是指在本地(市)范围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在本地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由当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一、知名商标认定
对知名商标的认定,各地标准不一,但一般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有效商标,且无权属争议;
(二)依法实际使用三年以上;
(三)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两年内的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
(六)商标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七)近两年内没有违反商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处罚记录。
(八)知名商标每两年复审一次。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在认定时优先考虑。
二、撤销
(一)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知名商标认定的;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列举的情形的;
(三)六年有效期满未申请重新认定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知名商标被撤销的,该商标自撤销之日起二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为知名商标。
三、简介
1.指在较小地域范围内(如地市县级地域)有知名度的商标。它只是在我国较常出现的对某些商标的一种褒称,只是多出现在我国以地、市、县一级名誉商标评选中使用,并常在地方立法或地方行政立法出现。
2.我国中央立法中并没有知名商标一词的明确界定,但有相当一部分国家采用这一概念,如日本就有"知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分类,其"知名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低于"驰名商标"。
3、现行的分类是:市一级工商局认定知名商标,省一级工商局认定著名商标,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可以以判决形式认定驰名商标)。
4、知名商标申报时间一般在每年的4月份至后4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