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网址入口:http://szfb.sz.gov.cn。深圳市财政局,是深圳市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单位,由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更名而成。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财政、税收、会计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财政、会计管理、政府采购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承担市级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代编全市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将市国资部门编制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纳入政府预算体系,监督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三)参与制定有关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政策实施经济调节和综合平衡的建议。
(四)监督和指导各项税收收入的组织情况,审核上报市地税局拟订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
(五)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财政票据和政府罚没物资管理;按规定管理彩票市场、国债发行和兑付工作。
(六)负责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监督并统筹调度市级财政资金;负责国库现金管理。负责编制市级政府采购计划,监管政府采购活动。
(七)承担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的责任。制定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性资金支出的范围、标准、程序;监督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管理和监督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政府投资项目产权登记。承担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执行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
(九)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债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市的贷(赠)款业务;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十)负责管理会计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师行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负责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监管。负责监管企业财务制度的执行。
(十一)负责全市预算绩效管理统筹规划、市本级预算绩效管理;指导、考核各区和全市预算部门(单位)预算管理;研究制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
(十二)承担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审批综合处)
主要职能是: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综合文稿起草、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接待、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政务服务改革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统一受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证书发放、业务咨询工作。
法规税政处
主要职能是:牵头组织拟订我市财政法规、规章草案和实施办法。承办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落实国家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牵头研究地方税收相关政策,组织落实地方税政有关工作。办理地方涉及关税的相关工作。
预算处
主要职能是:分析预测财政经济形势,协调组织做好财政收支工作;研究财政政策,拟订财政规划;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代编全市收入预算;拟订预算管理制度,承担财政总预算指标管理工作,办理市本级预算调整事宜;牵头组织市本级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拟订市区财政体制实施方案,办理上下级财政结算、转移支付;拟订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牵头组织全市预决算公开工作;制订市政府引导基金制度,并组织实施;实施审核我市对中央驻深单位补助经费工作。
国库处
主要职能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政府总预算会计和财政专户会计制度;管理市本级财政专户,承担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承担预算执行报表编报和分析工作;承担市本级财政资金调度工作;承担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编报全市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工作;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工作;指导督促市本级财政性债权的清理催收工作。
资产和非税收入管理处
拟订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牵头落实向市级人大和上级部门报告全市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牵头建立和完善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应用体系。拟订全市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承担市本级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拟订上缴国库的罚没物资处理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
行政处
拟订对口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拟订相关领域支出规范;审核批复对口部门的年度预决算,组织对口部门编制综合财务报告;督促指导对口部门落实部门预算管理的主体责任;承担对口部门资产处置审批、国有资产报告审核等工作。
政法处
拟订政法部门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拟订相关领域支出规范;审核批复对口部门的年度预决算,组织对口部门编制综合财务报告;督促指导对口部门落实部门预算管理的主体责任;承担对口部门资产处置审批、国有资产报告审核等工作。
教科文处
拟订教育、科技、宣传、文化、广播、新闻、体育、旅游等方面的财政政策,参与拟订相关领域支出规范;审核批复对口部门的年度预决算,组织对口部门编制综合财务报告;督促指导对口部门落实部门预算管理的主体责任;承担对口部门资产处置审批、国有资产报告审核等工作。
工贸金融处
拟订工业、商贸、金融、国资、扶贫交流等方面的财政政策,参与拟订相关领域支出规范;审核批复对口部门的年度预决算,组织对口部门编制综合财务报告;督促指导对口部门落实部门预算管理的主体责任;承担对口部门资产处置审批、国有资产报告审核等工作;按规定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按规定开展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改革工作;组织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资源环境处
拟订生态环保、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水务、气象等方面的财政政策,参与拟订相关领域支出规范;审核批复对口部门的年度预决算,组织对口部门编制综合财务报告;督促指导对口部门落实部门预算管理的主体责任;承担对口部门资产处置审批、国有资产报告审核等工作。
经济建设处
拟订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建筑工务等方面的财政政策,参与拟订相关领域支出规范;审核批复对口部门的年度预决算,组织对口部门编制综合财务报告;督促指导对口部门落实部门预算管理的主体责任;承担对口部门资产处置审批、国有资产报告审核等工作;牵头拟订市本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财政政策;牵头办理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涉及财政部门事项。
社会保障处
拟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方面的财政政策,参与拟订相关领域支出规范;审核批复对口部门的年度预决算,组织对口部门编制综合财务报告;督促指导对口部门落实部门预算管理的主体责任;承担对口部门资产处置审批、国有资产报告审核等工作;承担审核并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工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实施监督。
会计处
管理全市会计工作;拟订地方性会计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度;承担会计人员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和财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管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及会计师事务所、市资产评估行业及资产评估机构;指导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市资产评估协会业务;指导会计信息化工作;承担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日常工作。
财政监督处
拟订全市财政监督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制度以及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研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建议;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以及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等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牵头拟订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内部监督工作。
预算绩效管理处
承担全市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拟订有关政策和制度、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及业务规范;组织推进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反馈应用;指导、考核各区和市本级预算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承担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应用工作。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拟订全市政府采购政策及管理制度;拟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监督管理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管理市本级政府采购方式;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对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
机关党委(人事处)
负责党群工作;承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服务、外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