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居留权指个人容许永久居留于某国的权利,但不享有公民权。拥有永久居留权的人称作"永久居民"。永久居留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让获得永久居留权的人可以在该国永远居住下去,并在许多方面与该国公民享受同等待遇。
一、基本信息
永久居留权指个人容许永久居留于某国的权利,但不享有公民权。拥有永久居留权的人称作"永久居民"。永久居民的身份证俗称绿卡。
永久居留权,英文缩写PR。指A国容许别国公民永久居留于A国的权利,权利持有者在A国享有除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一项公民权利外的一切权利和福利。拥有永久居留权的人称作"永久居民"。但不是广泛理解的绿卡,绿卡只是美国永居颁发的PR。如:加拿大PR颁发枫叶卡。
枫叶卡有效期
加拿大枫叶卡效期为自发卡日起五年。 但有些例外情况,如在境外因未 履行 居留义务而经最后判定丧失永久居民身份,则申请人可申请为期一年之枫叶卡。 枫叶卡申请必须在境内提出,申请人必须提供一位居住于加国境内之保证人,该保证人必须为加拿大公民,且已认识申请人达两年以上,此保证人 职业可以是(1) 专业会计师;(2) 脊椎指压治疗师;(3) 宣誓官;(4) 牙医;(5) 医师;(6) 礼仪师;(7) 太平绅士或法官;(8) 律师;(9) 金融机构经理;(10) 省 议会议员;(11) 国会议员;(12) 市政府书记;(13) 公证人;(14) 联邦或省政府部会官员;(15) 大使馆、领事馆或高级专员公署官员;(16) 牧师;(17) 药剂师;(18) 警 官;(19) 邮政局长;(20) 专业工程师;(21) 社工;(22) 中小学或大学教师;(23) 兽医。
二、权利
永久居民与公民拥有的权利大致相同,除了以下:
(1) 选出公职人员的投票权(部分国家容许)
(2) 出任公务员(不常见)
(3) 出任涉及国家安全的职位
(4) 持有该国护照
(5) 受领事馆保护(部分国家容许)
三、义务
永久居民有时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才能取得国籍,最常见的是持有永久居留权的情况下在该国的居住年限,此外还有从事的行业或经营的生意等。
部分国家要求永久居民服兵役。新加坡规定所有届满18岁的男性居民,包括永久居民及公民,都要服2年兵役。之后要每年参加军营训练及随时候命,直至 40岁。在美国,所有年龄介乎18及26岁的男性公民及永久居民,必须登记在军队征召名册内。有趣的是,此法规连非法居留者都适用。未能符合规定者或会被拒批出永久居民资格。
四、丧失资格
永久居民可能会丧失资格,如果:
(1) 未能符合永久居留的法规和要求
(2) 犯罪而可能被递解出境
五、成为公民
永久居民在一段时间后可以申请归化为公民,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在美国,因婚姻而取得永久居留权的人,可在成为永久居民后3年申请归化,但其他人必须为5年。曾参军人士可以循特快途径于1年后提出申请。
六、自动权利
以下国家之间自动互颁永久居留权:
(1) 爱尔兰和英国
(2)北欧理事会各国
欧盟条例赋予的权利并不属永久居留权,但两者差别不大。而根据旅游协议,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公民在对方国家可享近乎永久居住的权利。
七、证明
过去,不少国家仅在护照上盖印以兹证明。现时多数国家会向永久居民发出证明卡或信件,如美国的绿卡、日本的樱花卡等,又或者在永久居民的护照上贴有居留签证。
遗失证明文件或持有被盗证明文件在不少国家均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