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护照是指公民申请出国(境)的一种证件。下例是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出出国(境)申请等有关规则。可着参考。
一、申请渠道
(一)公民申请出国(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出出国(境)申请:
1、常住户口在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等近郊七区的居民旅游、探亲、访友、自费留学、就业、以及从事商务等公务活动需要出国(境)的,以及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签注需要延期及补、换发的;
2、在上述七区范围内的三资企业、境外常驻机构和混合制企业中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外省(市)暂住人员因企业商务需要出国(境)的;
3、在上述七区范围内的军队干部的需因私出国(境)的;
4、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公司办理的出国劳务的;
5、合法出国中介机构代办的出国申请的;
6、有"出国(境)游"经营权的旅行社组织的成团出国(境)旅游的;
7、因特殊情况需由市局出入境管理处直接受理的申请的。
公民申请出国(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企业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提出出国(境)申请:
1、常住户口在在万州、黔江、涪陵、渝北、北部新城、巴南、北碚、万盛、永川、江津、合川、南川、綦江、长寿、大足、双桥、荣昌、壁山、铜梁、潼南、垫江、梁平、丰都、武隆、忠县、云阳、巫山、奉节、巫溪、开县、城口、酉阳、秀山、彭水、石柱等35个区、县(自治县、市)的居民因旅游、探亲、访友、自费留学、就业、以及从事商务等公务活动需要出国(境)的,以及护照或其它出入境证件的签注、延期、换、补发的;
2、在上述区县(市)内的三资企业、混合制企业中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外省市暂住人员,因企业的业务需要出国(境)的;
3、在上述区县(市)内的军队干部需要因私出国(境)的
二、申请渠道
列情形之一的,应向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出出国(境)申请:
1、常住户口在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等近郊七区的居民旅游、探亲、访友、自费留学、就业、以及从事商务等公务活动需要出国(境)的,以及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签注需要延期及补、换发的;
2、在上述七区范围内的三资企业、境外常驻机构和混合制企业中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外省(市)暂住人员因企业商务需要出国(境)的;
3、在上述七区范围内的军队干部的需因私出国(境)的;
4、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公司办理的出国劳务的;
5、合法出国中介机构代办的出国申请的;
6、有"出国(境)游"经营权的旅行社组织的成团出国(境)旅游的;
7、因特殊情况需由市局出入境管理处直接受理的申请的。
公民申请出国(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企业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提出出国(境)申请:
1、常住户口在在万州、黔江、涪陵、渝北、北部新城、巴南、北碚、万盛、永川、江津、合川、南川、綦江、长寿、大足、双桥、荣昌、壁山、铜梁、潼南、垫江、梁平、丰都、武隆、忠县、云阳、巫山、奉节、巫溪、开县、城口、酉阳、秀山、彭水、石柱等35个区、县(自治县、市)的居民因旅游、探亲、访友、自费留学、就业、以及从事商务等公务活动需要出国(境)的,以及护照或其它出入境证件的签注、延期、换、补发的;
2、在上述区县(市)内的三资企业、混合制企业中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外省市暂住人员,因企业的业务需要出国(境)的;
3、在上述区县(市)内的军队干部需要因私出国(境)的
三、延期与换发
公民申请护照的延期、换发、补发应履行的手续
(一)护照的延期
持照人在护照有效期期满前6个月之内,可向受理机关申请延期,无需提交证明材料。护照有效期为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五年。
(二)护照的换发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换发护照:
1、护照已延期二次,即将期满不能再延期;
2、护照签证页用完;
3、护照被损坏或出现质量不合格的问题;
4、护照被涂改,已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处罚终结三个月后;
5、其它经原发证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形。
四、护照补发
中国公民在国内时,持有的护照遗失,在取得遗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后,可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护照。
护照遗失后,须经出国受理机关出具登报证明后,在重庆日报、重庆晚报、重庆晨报、重庆公安报等报刊上刊登护照作废申明。
公安机关颁发的护照在出境前遗失或污损,申请换(补)发的,原则上自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后,方予换(补)发护照。
五、具体要求
申请人《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中附工作单位或派出所意见的具体要求
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单位出具的意见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由相应的负责人签名并盖行政公章。审查意见应包括: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 (一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二是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三是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四是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是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等(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具体要求如下:
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3、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员工,由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申请出国,由相应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4、未满(含)14周岁儿童,须收取监护人同意证明。
5、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