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博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是造就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领域的职业型和研究型并重的复合式高级专门人才。教育博士与教育学博士一样,同样接受了严谨的学术训练。在研究方向上,更加侧重教育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那么教育博士设置方案是什么呢?
一、设置方案
(2008年12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1、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实现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教育学科类型、结构和层次,培养教育实践领域高层次专门人才,设置教育博士专业学位。
2、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名称为"Doctor of Education",英文缩写为Ed.D。
3、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造就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领域的复合型、职业型的高级专门人才。
4、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具有良好的人文科学素养、扎实宽广的教育专业知识,能够创造性地运用科学方法研究和解决教育实践中的复杂问题,胜任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等领域的高层次实际工作。
5、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招收对象是具有硕士学位、有5年以上教育及相关领域全职工作经历、具有相当成就的中小学教师和各级各类学校管理人员。
6、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课程体系应符合教育发展对专业化管理者和决策者、专家型教师及教育家培养的总体要求,课程内容要反映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前沿水平;课程结构应体现综合性、专业性和实用性;课程学习采用模块课程和学分制;课程教学要重视运用团队学习、专题研讨、现场研究、案例分析及教育调查等方法。
7、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实践中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的关键问题,学位论文应具有较高的难度和创新性,反映学位申请人综合运用理论和科学方法探索与解决教育实践问题的能力。
8、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小组集体指导。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包括相关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9、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由具有教育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高等学校授予。
10、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二、招生学校
教育博士招生工作列入全国研究生招生管理,实施学历教育;招生专业领域暂定为学校课程与教学、学生发展与教育、教育领导与管理三个领域,试点阶段每校招生专业领域不超过2个。招收对象是具有硕士学位、有5年以上教育及相关领域全职工作经历、具有相当成就的中小学教师和各级各类学校管理人员,暂不招收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首批试点进行教育博士招生的学校有十五所,分别是: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西南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
2018年1月8号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2017年学位授权审核结果公示》审核通过的2017年新增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有12个:首都师范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浙江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河南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新疆师范大学、广州大学和扬州大学。
2021年10月2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布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20年审核增列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位授权点名单的通知》审核通过的2020年新增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有1个:杭州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