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各自的专长,为使清华大学培养出更多德、智、体综合素质优异的人才,清华大学设立了很多奖助学金,下面介绍一下清华大学学生奖助学金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规定
(经2019~2020学年度第7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奖学金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清华大学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学校、企事业单位或校友、社会人士出资,面向我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设立的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
第三条 奖学金应当依法依规设立,不得损害学校声誉。
第四条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指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奖学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生处、研究生院具体负责奖学金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生所在院系负责奖学金申请资格审查、组织推荐相关工作。
第七条 奖学金包括特等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类型。
第八条 奖学金命名规范
(一)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命名规范为"清华大学×××奖学金";
(二)校友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命名规范为"清华校友—×××奖学金",企事业单位、社会人士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命名规范为"清华之友—×××奖学金"。
奖学金的特殊命名由学指委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特等奖学金奖励金额由校务会议研究确定,其他由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奖励金额由学生处、研究生院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企事业单位或校友、社会人士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奖励金额由学生处、研究生院代表学校与捐赠方共同协商确定。
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特等奖学金奖励金额。
第十条 奖学金由企事业单位或校友、社会人士出资设立的,相应资金统一由教育基金会按照捐赠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年获得奖学金的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特等奖学金奖励金额。
第十二条 申请奖学金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三)学习刻苦、勤奋,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研作风,学习成绩优良,或者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贡献且其他方面达到基本要求。课程(含实践环节)不通过者不得申请特等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和学业相关单项奖学金。
第十三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原则上于秋季学期开学初组织评选。
第十四条 奖学金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五条 奖学金评选程序
(一)学生处、研究生院分别制定本科生、研究生奖学金评选计划,下达院系,启动奖学金评选工作。
(二)各院系组织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奖学金的资格审查、组织推荐相关工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包括主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含班主任、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鼓励设置校友代表席位。
(三)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院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进行资格审查,并通过答辩或面试等形式进行初评(综合奖学金及部分单项奖学金应当通过答辩形式进行初评),形成初评名单(初评名单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经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形成推荐名单。
(四)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审核汇总院系推荐名单,讨论确定获奖名单。
特等奖学金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学生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或者为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由校长直接进行提名予以奖学金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在评选当年对奖学金获得者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奖学金原则上应当在评选当年发放。
第十八条 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开展奖学金获得者事迹宣传,切实发挥评奖工作的育人作用。
第十九条 奖学金获得者相关材料应当及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条 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发现申请者有弄虚作假等不当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其当学年度奖学金参评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获得者被发现不符合评选条件的,撤销其所获奖学金(收回奖励金及证书等)。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申请奖学金,参照适用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清华大学学生奖学金条例》(经学校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委员会2001~2002学年度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同时废止。
清华大学学生助学金管理规定
—经2020~2021学年度第1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助学金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清华大学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学校、校友、校外机构或社会人士出资,面向学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设立的助学金(以下简称助学金)。
第三条助学金管理工作以助学为目标,以需要为原则,以育人为根本,努力促进受助学生的全面发展,将物质帮助、道德浸润、能力拓展、精神激励统筹推进。
第四条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统筹协调助学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具体负责助学金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教育基金会、校友工作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助学金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学生所在院系具体负责本院系学生的助学金申请资格审查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助学金应当依法依规设立,不得损害学校声誉。
第九条助学金命名规范:
(一)学校出资设立的助学金命名规范为"清华大学×××助学金";
(二)校友出资设立的助学金命名规范为"清华校友—×××励学金";
(三)校外机构、社会人士出资设立的助学金命名规范为"清华之友—×××助学金"。
助学金的特殊命名由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学校出资设立的助学金资助金额及资助对象由学生处、研工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由校友、校外机构、社会人士(以下简称捐助人)出资设立的助学金资助金额及资助对象由学生处、研工部代表学校与捐助人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由捐助人出资设立的助学金,相应捐赠款项由教育基金会按照学校捐赠项目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助学金按学年度进行评定。原则上于秋季学期开学初集中组织评定,特殊情况可以安排于春季学期补评。
每学年度秋季学期开学前到账的资助款纳入本学年度助学金评定计划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申请助学金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三)学习努力,积极进取,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研作风;
(四)自立自强,生活俭朴;
(五)符合学校学生资助的认定标准。
学生资助的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学校依据学校学生基本求学费用标准并结合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为学生制定个性化的助学金资助方案。学生每学年获得的助学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学生基本求学费用标准。
学校学生基本求学费用标准另行制定。
在充分保护学生隐私的前提下,学校通过与学生谈心谈话、走访家庭、适当范围内公示等方式,全面精准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情况。
第十五条助学金评定程序
(一)学生处、研工部分别制定本科生、研究生助学金评定计划,下达院系,启动助学金评定工作。
(二)各院系成立资助学生认定工作组。资助学生认定工作组成员应当包括主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财务工作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含学生工作组组长、学生工作助理、班主任、辅导员)、教师代表等。
(三)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院系资助学生认定工作组进行助学金申请资格审查,提出资助等级建议,经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形成助学金建议资助名单、资助等级和资助金额。
(四)学生处、研工部组织院系召开资助评议会,讨论确定资助名单、资助等级和资助金额。
(五)助学金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十六条助学金原则上安排在评定学年度秋季、春季学期分两次发放。
第十七条助学金获得者应当定期向捐助人汇报学业情况。
第十八条助学金评定过程中发现申请者有弄虚作假等不当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其当学年度助学金申请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助学金获得者被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学校视情况撤销或收回其部分或全部助学金。
第二十条国际学生助学金管理参照执行本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学生处、研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1~2002学年度第1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清华大学学生助学金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