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会计师的评定办法是:必须先参加全国统一的《高级会计师实务》考试。考试合格并符合下述相关要求后,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经所在单位、省直主管部门、地市财政部门或基层职称评委会进行考核评议,并提出考核推荐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省级人社部门备案批准。
一、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高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高级会计师考试报名入口: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打开网站后,点击左下方"考试报名"即可找到相应的报名入口。
报名流程:报名→审核→缴费→报名成功
网上报名
(1)考试报名前本人须仔细阅读相关文件要求,慎重报考,缴费确认后,不再办理退考;
(2)考试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应对通过网上输入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3)考生不得以他人身份进行报名,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由考生承担全部责任;
(4)考生不能同时使用新、旧两个身份证,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5)登录网页提交报名信息并得到"报名成功"信息时,方为报名成功,逾期则视为放弃报名;
(6)考生报名信息可在报名期间内上网自行修改,一旦缴费确认后,不允许再改动报名信息。
二、考试科目
高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一般来讲,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指的是达到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全国合格标准的人员)。
考试大纲
高级会计师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
考试要求
1、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运送与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2、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3、中央单位所属会计人员依据本部门规定破格条件报名的,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同意,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应为考生办理报名手续。
4、中央单位在确定本部门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时,如有需要,可与当地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联系,取得本部门考试人员成绩相关信息。
在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告财政部会计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三、证书领取
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并通过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联合组成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可领取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各地证书领取时间及方式有所差异,请以当地政策为准。
四、成绩查询
成绩查询入口
查询入口:"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点击进入>>>>高级会计职称成绩查询入口)
合格分数标准
国家合格标准线一般是60分,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在全国会计考办确定的使用标准范围内,确定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
高级会计职称实现考评结合制度
报考人员需先参加《高级会计实务》考试,考试合格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后,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经所在单位、省直主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或基层职称评委会进行考核评议,并提出考核推荐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省级人社部门备案批准。
五、组织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中的考试(以下简称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负责确定考度科目、制定考试大纲和确定合格标准,对阅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财政部负责组织专家命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试题。
各地区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当地人事、财政部门协商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党中央、国务院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的会计人员,按照属地化原则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持有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本地区、本部门当年参评使用标准的成绩证明。各地区的评审工作仍按现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进行。中央单位的评审工作,由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组织进行;没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中央单位,可按规定委托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其他中央单位或所在地省级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